林嘉中 藺東明
  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是決定能否對其適用強制措施、適用何種強制措施的關鍵。為了有助於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建議相關機構建立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證明機制。
  一是個人品質的證明機制。個人品質是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社會危險性的先決條件,如犯罪嫌疑人的聲譽、犯罪嫌疑人為人處世的方式、犯罪嫌疑人從前是否存在犯罪記錄等。
  應認真分析犯罪嫌疑人歸案前和歸案後的表現。
  一看犯罪嫌疑人歸案前的表現。從其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以及是否是慣犯來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繼續作案或其他危害社會安全的危險性;從心理狀態、一貫表現來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妨礙刑事訴訟進程的危險性;從犯罪嫌疑人個人品質、性格特征、成長經歷、教育狀況等等來判斷其危害社會可能性。一般而言,有穩定的職業、固定住所、家庭環境較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初犯、過失犯罪、脅從犯、中止犯,其社會危險性比較小。而有前科、有劣跡、有暴力傾向的犯罪嫌疑人,其再次犯罪或者實施干擾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能性較大。
  二看犯罪嫌疑人歸案後的表現,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在歸案後是否有悔罪表現,是自首還是被抓獲,有沒有如實供述罪行,是否積極配合訴訟進程等等,這些表現都可以作為判斷社會危險性大小的依據。
  二是適用逮捕的聽證機制。必要時檢察機關應當基於相關部門提供的犯罪嫌疑人個人品質的證明材料舉行聽證會,以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聽證會的參加人員可以包括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區或村居的居民、工作單位的同事、偵查人員等,必要時可以調取銀行信用記錄等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一貫表現的材料。
  三是訴訟進程中的審查機制。社會危險性在整個刑事訴訟進程中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犯罪嫌疑人生理和心理條件的變化,以及時間、地點、環境等因素的影響,社會危險性也在不斷變化。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在不同的訴訟環節仍然需要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在審查逮捕案件過程中,要正確分析判斷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改變構罪即捕的傳統執法理念。要全面審查分析證據,嚴格把握逮捕的必要性,提高審查逮捕案件的質量,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切實發揮法律監督的作用。
  (作者單位: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從犯罪嫌疑人一貫表現判斷其社會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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