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襄陽6月10日電 (周啟金 羅兢 王瀟)房企欲求高利一房二賣,被判半倍賠償自食惡果。近日,湖北襄陽市南漳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襄陽君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返還胡某購房款90萬元及利息,賠償胡某45萬元;解除雙方之間的購房合同。
  2011年5月,襄陽君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南漳開發“君祥·御景國際”樓盤,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013年7月24日,胡某與公司售樓部簽訂購買兩間商鋪的合同,約定簽訂合同時支付房款90萬餘,餘款分期付清。當天,胡某按約定支付購房款90萬元,公司給胡某出具加蓋“襄陽君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項目經理徐某簽名的收據。今年4月,胡某欲交納二期房款時,公司已將涉案兩間商鋪以更高的價格賣給了他人並辦理了預告登記,拒收房款。
  法院審理認為,徐某身為項目經理,銷售行為已構成有權代理;胡某依約支付購房款90萬元,已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公司擅自將出售給胡某的商鋪又出售給他人,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已構成違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君祥公司除應將購房款90萬元返還給胡某並賠償利息損失外,還應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主審法官楊發玉提醒廣大市民,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可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完)
  (原標題:湖北襄陽一房地產公司“一房二賣” 被判半倍賠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zm94zmafg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