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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寧法
  眼下巴西世界杯正如火如荼地進行,這既是球迷們的狂歡,也成了網絡博彩業的狂歡,然而,隨著網絡信息的發達,不少人藉機利用網絡參與、組織賭博或利用網站開設賭場,這些行為都有可能涉嫌犯罪。
  日前,浙江省寧波市寧海法院判決一起利用網絡平臺提供賭博活動的案件,被告人胡某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對近年來的涉賭案件進行了梳理,發現自2012年以來,該院共審理涉賭案件100件,其中25件為涉網絡賭博類案件,占到此類案件的25%。涉網絡賭博類案件的罪名主要有兩種,一是賭博罪,二是開設賭場罪。從該院的審理情況看,絕大部分為開設賭場罪。網絡賭博主要有以下一些類型:一是賭球,二是提供網絡虛擬幣(游戲幣)結算,三是網上“百家樂”或“六合彩”的形式。
  招攬球迷網上賭球 非法抽利獲刑六個月
  何某系寧海人,30餘歲,雖育有兩女,卻一直沒有一份穩定的工作,然而生活雖然拮据,他卻非常熱愛足球。
  2012年6月,“歐洲杯”足球比賽開賽,何某終於可以大過球迷癮。
  幾天后,朋友胡某來找何某,稱他有法子能通過足球發財,問何某要不要一起乾。
  原來,他們有一個共同的朋友叫孔某,孔某原先便玩過賭球,知道如何在香港、澳門的賭博網站上投註。胡某便想通過孔某開設投註點,招攬參賭人員前來投註,他們則從中獲取1%—4%的抽利。
  何某一聽,這個方法不僅賺錢容易,而且不需要本錢,立馬就答應了。很快,兩人便分頭找來了不少愛看球的賭客參與投註。
  因為不管輸贏,兩人均能得到抽利(俗稱水錢),故短短一個月不到時間,兩人收受賭資就累計達10萬餘元,非法獲利近7000元。
  眼見這錢賺得那麼容易,兩人便計划著,把兩年一次的歐洲杯足球賽定為二人的撈金期,一開賽就開盤。可惜計劃遠趕不上變化快,三周後,兩人就被當地公安抓獲。
  2012年11月,寧海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認為,何某二人以營利為目的,組織足球賭博,賭資數額達人民幣五萬元以上,構成賭博罪,遂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提供游戲幣結算 開設賭場罪獲刑
  胡某是個80後男青年,寧海人,高中畢業後就一直在家游手好閑,整天捧著個電腦玩游戲。
  2013年初,胡某經網友介紹,發現了一個游戲網站,裡面有麻將、鬥牛等。不同於一般游戲網絡平臺的是,要在這個網站玩游戲,必須用錢購買游戲幣“歡樂豆”,才能進入游戲,而贏來的游戲幣居然可以通過結算而換回人民幣。
  這讓一直沒有收入來源的胡某產生了興趣,他立即註冊了一個賬號,並通過網銀轉賬的方式,購買了游戲幣開始游戲。
  沉迷網絡游戲多年的胡某,玩起這類游戲自然也是得心應手。幾個月下來,胡某確實也賺了不少錢。但他發現,自己玩半天好不容易賺來的錢,不如有些人輕輕鬆松賺的多,那就是那些專門出售、收購游戲幣的“銀商”。
  所謂“銀商”,其實也都是從游戲網站平臺上零散的賭客發展而來的,他們起先熱衷於這類網絡游戲,時間久了,手頭上的游戲幣略有富餘,便轉賣給他人從中獲利。
  於是,胡某從其他網站或賣家手上低價購進游戲幣,再通過高價賣出,賺取差價。為了做大“生意”,胡某更是雇了小工來共同經營。
  到2013年底,胡某累計收受賭資已達70餘萬元,獲利近5萬元,就在胡某打算繼續自己的偉大“事業”時,公安機關通過網絡偵查,將胡某抓獲歸案。
  昨日,寧海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認為,胡某明知他人利用網絡游戲平臺進行網絡賭博活動,仍以營利為目的,為網絡賭博接受投註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考慮到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退繳全部犯罪所得,對其從輕處罰。判決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網上“百家樂” 跨境作“代理”
  陳某,寧海人,40餘歲,初中文化,平時喜歡賭博。
  2012年初,陳某在網上發現了一個叫“藍盾在線”的境外賭博網站,不少人在這個網站上玩“百家樂”。
  賭客們在玩“百家樂”時,可以向網站“代理”取得分賬號和密碼,再向“代理”的銀行卡中匯錢後,由“代理”向自己的賬號中沖碼,“代理”會按照賭客賭博押註累計的數量(洗碼量)按比例收取“水錢”。
  陳某看著很有興趣,也想在上面搞個“代理”來做做,抽點“水錢”,於是聯繫了網頁上的財務電話。
  只需幾通電話,陳某就順利地成為了“代理”,藍盾公司還給他提供了藍盾在線百家樂賭博網站的網址、代理賬號以及農業銀行賬號,雙方約定陳某占股70%。
  為了能招攬更多的賭客到自己的線下賭博,陳某又發展了包括自己的朋友劉某在內的三名下級代理,最終獲利達10萬餘元。
  2013年,陳某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被公安盯上,選擇了自首。
  2014年5月,寧海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陳某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並參與賭博網站的利潤分成,構成開設賭場罪,最終判決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寧海縣人民法院法官表示,網絡賭博類案件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首先,網絡隱蔽性強。在互聯網上開設賭場,通常會把構架網站的服務器設置在境外,或者是港澳等地,同時還會經常改變網絡服務和網絡地址,逃避公安機關的偵查。
  其次,無需成本、獲利快。網絡賭博幾乎不需成本,不論是開設註點還是成為“代理”,不計輸贏均可獲得水錢或抽利,加上網絡賭博沒有場所,24小時開放,可以通過儲蓄卡、信用卡以及其他一些平臺來完成支付,現金流動迅速;另外,賭博網站有一個“金字塔”結構,每一級代理根據自己發展下線數量提取提成,發展的下線越多領取的利潤也就越多,正是這巨大的利潤誘惑使得不斷有人鋌而走險參與其中,也使得網絡賭博迅速擴大。
  再次,參與網絡賭博、成為“銀商”、“代理”門檻低,往往一通電話就能加入,只需獲取賬號、卡號等即可操作;參與網絡賭博者多為男性,年齡跨度大,學歷層次並不高,長期沉迷網絡,無固定職業者居多。
  為此,法官提醒:網絡賭博具有隱蔽、便捷、刺激等特點,危害大,容易深陷其中難自拔,我們尤其要提高警覺性,莫要誤入歧途。
  同時法官還提醒,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犯賭博罪的,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根據《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註,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註的,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均屬於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原標題:寧海法院分析涉網絡賭博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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